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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最牛县政府江西永修,权比法大,投资人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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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转载]最牛县政府江西永修,权比法大,投资人血本无归   [转载]最牛县政府江西永修,权比法大,投资人血本无归 Icon_minitime周四 二月 28, 2013 8:34 am

成都鹏伟公司的官司终于转败为赢了,最终败诉的是江西省永修县政府。不过,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江西省永修县政府也不放在眼里,判决文书已经生效3年有余,依然视若罔闻拒不执行。
简直太无耻、太流氓了。经过一场马拉松式的权益对抗后,永修县政府在成都鹏伟公司负责人的心目中烙下了一个泼皮与无赖的标签。

祸起招商引资

2006年,江西省永修县政府网站针对鄱阳湖采砂项目公开招商引资,成都鹏伟公司经永修县相关领导推荐,投资一个亿取得了在江西鄱阳湖的采砂权。
但是,难以预料的是,永修县政府网站公开的招商引资信息所描绘的利益前景,竟然是水中花镜中月,令鹏伟公司步入了一个阴谋的陷阱。在鹏伟公司预交了1000万保证金后,永修县政所出具的合同,映入眼帘的霸王条款令鹏伟公司有种误入贼船的感觉,然而县主要领导谎称其为"应付上级检查"。
鹏伟公司还未开始采砂,永修县便提出要预收3550万税费,且必交不可。政府领导美其名曰是为了保护投资商不被税务局天天上门查账所采取的做法。
然而,鹏伟公司交付3550万税费给永修县政府后,始终未曾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税票。难道有人中饱私囊了?鹏伟公司的投资人虽然心生疑惑,但又对税务部门的税票充满期待。
不过,合同也好,税票也罢,该履行的义务,鹏伟公司照办就是了,只要采砂不受干扰就好。
孰料天公不作美,2006年8月18日,鹏伟公司在行使采砂权期间遭遇鄱阳湖36年来的历史最低水位,被迫全面停止采砂,原本自2006年5月10日至12月31日共235天的采砂权,却有135天的采砂权益无法实现,直接造成经济损失4727万元。
为了降低损失,鹏伟公司要求永修县按照合同约定,补足135天采期并提供全部税费发票,但是,永修县其诉求充耳不闻,对投资企业的利益皆然不顾。2007年,鹏伟公司愿以7000万元投资价继续改年开采,却遭遇县领导拒绝,他们宁愿以5000万元的价格把采砂权交给另外一家企业,也不顾及鹏伟公司2006年因天灾缩水的135天采期问题。

无奈对簿公堂,诡异判决现枉法魅影

鹏伟公司的采砂权遭遇天灾的事实,既然永修县无心履行合同约定给予不足采砂期,鹏伟公司只好一纸诉状将永修县政府告到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有道是,"天下衙门朝南开",当权术联姻,官官相护必然会导致法律变得苍白,公平正义不过只是糊弄屁民的谎言而已。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鹏伟公司诉讼请求。其判决理由却是万般牵强,结案陈词称,"因鹏伟公司取得采砂权后为获取经济利益必然违反江西省水利厅批复文件的限制进行超量开采,鹏伟公司的该合同目的具有不法性。根据民法的不法原因给付理论,鹏伟公司在不法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诉求返还已支付的部分合同价款,法律亦不应给予保护。"
鹏伟公司与永修县签订的合同乃永修县一手炮制,且一字未改,永修县强行要求鹏伟公司预付1000万保证金,欲加牵制鹏伟公司的企图昭然可见,投资企业被迫签订的霸王合同也是实属无奈,"鹏伟公司的该合同目的具有不法性"之说,何以立足?即便合同目的具有不法性,责任也在永修县政府一方,鹏伟公司也属无辜吧?更何况,法院判决,怎么能不以法律为依据,居然杜撰出所谓的理论判决,何其荒唐。
诡异判决,枉法魅影显而易见。

终审转败为胜,生效判决却如一纸空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鹏伟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鹏伟公司在履行《采砂权出让合同》过程中遭遇鄱阳湖36年未遇的罕见低水位,导致采砂船不能再采砂区域作业,采砂提前结束,未能达到《采砂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合同目的,形成巨额亏损。这一客观情况是鹏伟公司和采砂办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预见到的,鹏伟公司的损失也非商业风险所致。在此情况下,仍然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必然导致采砂办取得全部合同收益,而鹏伟公司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对鹏伟公司而言是不公平,有悖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因此,鹏伟公司要求采砂办退还部分合同价款实际是要求对《采砂权出让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00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判令江西省永修县政府、永修县采砂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还成都鹏伟公司采砂权出让价款1079.54万元。
经历了霸王合同、高额税费、天灾人祸及诉讼败诉之后,最高法院的判决总算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官司转败为胜后,鹏伟公司本以为法律的尊严总算可以抚慰一下亏损带来的伤痛,哪知永修县政府居然在司法文书面前耍起了无赖,高院判决至今已是3年有余,永修县政府对生效判决拒不执行。

简评:永修县政府输了官司还不嫌丢人败兴?

成都鹏伟公司状告江西省永修县政府,最终以永修县政府败诉收场。这种结果说明了什么?说明永修县政府在行使政府职能过程中有存在瑕疵,而且这种瑕疵永修县的政府官员居然弱智得意识不到,非要通过法律明示不可。
政府地方的基本职能本来就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决定,如果政府作为被告走上法庭,可以说就是一种耻辱,不管官司输与赢,都是政府官员无能的一种体现,更别说还输了官司,丢失就是政府的威信,这个政府的领导官员按理说应该感到丢人败兴而警醒,同时也应该承担输了官司的责任。
打铁还需自身硬。政府在日常行政中,从大局出发,难免会出现一些小的纰漏,损害到个别单位企业或个人的权益。等政府的纰漏发生或出现后,政府官员只有及时纠正错误,才能弥补政府与民众感情,保全政府应有的威信。同时,政府的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就更应该要全面学习法律知识,保证行政过程中做到依法行政。
然而,就是通过法律审判已经明确的错误,永修县政府也不及时纠正,还居然对抗法院判决3年之久不予执行,这让法律的尊严情何以堪?难道非要在政府的颜面上贴个流氓的标签,就能代表政府的威信?岂不知这种无耻,伤害的是政府与民众的鱼水之情?这种无耻是在误国,是在害国!
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强调,"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永修县政府败诉姑且不说是否依法办事,但仅凭面对高院的生效判决3年之久都不理不睬不予执行这一点,足以认定永修县政府官员没有依法办事,没有遵守法律,这样的领导干部,这样的政府官员,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考察识别干部"时是不是完全应该驱逐出干部队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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