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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福建省明溪县龙湖村下坑塘自然村联名起诉村长盗卖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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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转载]福建省明溪县龙湖村下坑塘自然村联名起诉村长盗卖山林   [转载]福建省明溪县龙湖村下坑塘自然村联名起诉村长盗卖山林 Icon_minitime周五 三月 15, 2013 9:21 am

核心提示:村主任背着村民小组私自签订山林转让协议书,将村民小组的山场"按采伐的林价30%"的价格低价转让并隐瞒村民达4年之久,村民提起诉讼要求依据《物权法》第63条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诉求,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三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产生的社会效应却是山林继续被大量砍伐的灾难性后果--

明溪县地处福建省西北部,武夷山脉东南麓,地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气候温暖湿润,日照充足,雨量充沛,植被繁茂,植物资源丰富,全县土地总面积255.4万亩,林业用地面积218.7万亩,有林地面积207.6万亩,森林覆盖率达81.3%。,森林资源比较丰富。 为福建省重点林区县之一,林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然而,丰富的林业资源,也在诱发着部分权力人的贪欲。
诉争山场被村主任私下低价转让
根据龙湖村原村主任吴炳根(2008年落选)、副村长连六根在诉讼中提供的材料,可以了解下坑塘山场被低价转让的大致过程:
2000年12月28日,龙湖村召集下坑塘40位村民开会,谈集体林体制改革、矿山污染等问题。但这次的会议记录,因没有一个村民有签名而被下坑塘村民指责为"造假","这太反常了,所有的开会,都会叫我们签字,这次怎么没有?"
2001年2月20日,村两委经龙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形成《关于瀚仙镇龙湖村部分集体林和联营山场林权股权转让的决议》,决定"将部分集体林和联营山场林权股权转让给明溪县恒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山场的使用时间为50年;转让山场的地租按采伐(届时)的林价的30%计算"。而在该《决议》上签字的村民代表"没有一个是我们下坑塘村的。"
就在2月20日由龙湖村委会作出《决议》的当天,即也在2001年2月20日,恒丰公司为甲方、龙湖村民委员会为乙方和丙方下坑塘村民小组共同签订了《集体林山林权转让合同书》,时任村主任的吴炳根即代表甲方龙湖村签字,又和副村长连六根代表丙方下坑塘小组签字。之后该合同经过了明溪县瀚仙林业站、明溪县林业局、明溪县林业总公司的鉴证。龙湖村委会获得转让费43380元,龙湖村委以林业分红的方式付给下坑塘村民小组2500元。而吴炳根和连六根所以代表下坑塘小组签字,"是因为下坑塘小组长谢广元出国未回来",可谢广元称被吴炳根和连六根签字是因为下坑塘小组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签字,他本人"根本也没有出国过"。
2011年11月19日,由明溪县力丰木业有限公司、明溪县恒丰林业有限公司、明溪县林业建设投资公司、瀚仙林业站共同签订了《股份合作联营山场林权股份置换合同书》。最后这片山林转到了明溪雪峰信用社的手上,怎么转到雪峰信用社的,没人说的清,但多数人说是用于贷款。
2003年11月12日,明溪县雪峰信用社将其获得的山场所有权(杉木林)1026亩,以每亩160元计16.416万元,(马尾松)280亩,每亩90元计2.52万元,总计18.936万元转让给陈春生。
山场转让费由村主任定价的4.3万元涨到了18.936万元,不知该村委会"地租按采伐的林价的30%计算"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要故意直接侵害村民的利益。
山林被砍伐引发诉讼
可以说,如果没有发生2005年9月间的砍伐,下坑塘小组的村民至今都不知道他们的山林被村里私签转让的事。
2005年9月,包工头陈春生组织人员到山上砍木头,村民发现后,出面阻止,说我们的山没有卖,你们怎么砍我们的木头,陈老板说已经卖给他们了,并且有协议。村民当即提出质疑:我们没有同意,没有签字,怎么能卖我们的山场?村长吴炳根拿出一份合同给村民,村民发现丙方的字不是他们签的,而是村长吴炳根和副村长连六根签的,当即表示该合同书无效。
因为当时已经被陈春生砍了约300立方米的木头,激发了村民的强烈异议。2005年9月25日,经村里的党支部书记谢建平组织下坑塘村民与陈老板协调,双方达成协议:(原文)"等木头下山,再进行造林种树苗,造好再归还给村里,另外一片山场也套用这片山场作法一样,等木头下山再造林好再归还给村里"。9月28日,谢建平书记再次召集村民与陈春生协商并达成意见:一、砍的木头由陈老板拿走,二、由陈老板补偿我们小组4.1万元钱,三、其他的不能再砍。谢书记在记录中,明确写了由陈春生一次性补助村民4.1万元,款到后再拉木头。此次争执后下坑塘村民共收收龙湖村委给的"林木转让298亩50%分成及林木价款"1.9万元和陈春生的"298亩人工林山场补助款"4.1万元款。但陈春生至2007年又陆续砍代了一千多立方米的木材。村民以为是陈春生不讲信用,经过诉讼才知道,在村书记谢建平组织第二次调解(9月28日)后的第二天即9月30日,吴炳根又与陈春生私下签订了《龙湖村下坑塘山场补充协议》,并再次伪造了下坑塘小组组长谢广元的签名,"难道每需要谢广元签字时,他就出国了"?
由于山林不断被砍伐,自2006年11月9日开始,下坑塘村民就不断向明溪县、三明市政府相关部门举报,要求查处龙湖村委和吴炳根等人私自低价盗卖集体山林的违法行为。但所有的举报都石沉大海,被举报人还遭到不同程度的打击恐吓,万般无奈之下,下坑塘152位村民于2007年10月17日联名向明溪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据《物权法》第63条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确认《集体林山林权转让合同书》无效并请求判令明溪县恒丰林业有限公司赔偿被砍伐山林290亩给村民造成的损失30.5万元。
令村民不解的是,明溪县法院竟将此案定性为"承包经营权纠纷",并以"龙湖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本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集体林山林权转让事宜并形成决议后,与被告明溪县恒丰林业有限公司签订集体林山林权转让合同书,该合同书不属于村委会干部私自签订,2005年9月30日,村民在与被告龙湖村民委员会及其中298亩山林的砍伐人陈春生经过前后三天时间协商后,签订了补充协议,收取了补偿款6万元,至少说明原告方至此时起已认可了集体林山林权转让合同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以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所起诉的案件,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示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为由,驳回村民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下坑塘村民不服,以"一审判决混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形式,认定事实错误,依采证据断章取义,村委会给村民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依据成立,一审判决选用案由错误"为由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村民领取还回款,追认了龙湖村委会与恒丰林业公司的转让行为"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
终审判决后,村民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10年元月8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龙湖村委会与恒丰林业公司签订的《集体林山林权转让合同书》有效",适用法律错误,以闽检民抗(2009)109号《民事抗诉书》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闽民提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判认定《转让合同》有效,补偿行为没有损害下坑塘村民和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维持了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对以上判决,村民质疑三级法院的审判法官全部都是"花眼法官",因为下坑塘村民小组收龙湖村委的1.9万元和陈春生的4.1万元,分别写明是"林木转让298亩50%分成及林木价款"和"298亩人工林山场补助款",根本不是对《转让合同》的追认,甚至与"707亩转让合同"都不沾边;而且《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都是背着下坑塘村民签订的,甚至连"谢广元"的签字都是伪造的。村民质问"村委主任的私下盗卖集体山林,只要隐瞒村民超过一年,或者干脆把签约时间写到一年之前,是否就合法有效了?"村民同时还强烈质疑:
三级法院的判决已经造成了灾难性后果
根据诉讼过程查明的事实,村民认为,原村委主任吴炳根、连六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村民合法所有的财产的盗卖。
然而,自三级法院判决生效后,吴炳根、连六根、谢建平一伙认为村民对他们是无可奈何,更加疯狂地侵占村民的山场,并且完全撕开面子,不需要任何手续地公开侵占,如暗窠山的146亩人工林被砍,小红帽岗近100亩杉木被砍;水坑岗一片人工林约50亩被砍;林木被砍后又把山场转给他人经营30年到50年不等,全村累计村被村书记谢建平和原村主任吴炳根等人侵占的山场约4000亩,被砍的山林约2000亩,被其侵占的木材款和上级下拨的青苗费24万元等总计达数百万元。给下坑塘龙湖村村民,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村民质疑,法官是麻烦的制造者?还是我们的执法环境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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